(2015)芙执字第1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政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439-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政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芙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7日向郭政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郭政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政权的存款2420.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仇园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