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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玉燕与陈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燕,陈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312号原告:王玉燕。被告:陈军华。原告王玉燕与被告陈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军华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4日,被告陈军华因需向原告王玉燕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玉燕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军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王艇越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