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冠雄谢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冠雄谢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件签发:事由:刑事判决拟稿人及日期:校对: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4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冠雄谢某,绰号“虾仔”,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逮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冠雄谢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冠雄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份开始,曾某2(已判刑)分别在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楼市场华盛百货前、更楼市茶叶档旁、更楼市场水果档旁聚众赌博,并纠集冯某1(已判刑)和其轮流派牌、抽水;纠集被告人谢冠雄谢某和仇某、黎某、曾某1(后三人已判刑)、李景芬李某、蔡鸿喜蔡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在附近看风,直至2014年11月12日被民警查获。期间,抽头渔利累计约人民币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冠雄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谢冠雄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同案犯曾某2因本案被本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犯冯某1、仇某、黎某、曾某1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谢冠雄谢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曾某2、冯某1、仇某、黎某、曾某1、戚某、莫某、陈某、冯某2、黄某、刘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冠雄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冠雄谢某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冠雄谢某在赌博过程中负责看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冠雄谢某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谢冠雄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予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冠雄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记员 谭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