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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城区。法定代表人蔡文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朝民,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2元,减半收取为8371元,由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