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即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青岛海格拉斯漆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东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格拉斯漆业有限公司,青岛东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即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格拉斯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小韩村。法定代表人张欣,经理。被申请人青岛东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磨石村。法定代表人初永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海格拉斯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吊销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下落不明,本案现已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2)即法经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