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云仙与郭定祥、郏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仙,郭定祥,郏红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林云仙。被告:郭定祥。被告:郏红琴。原告林云仙为与被告郭定祥、郏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云仙,被告郭定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郏红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云仙起诉称:被告郭定祥、郏红琴系夫妻。被告郭定祥以家庭生产经营所需为由,分别于2014年8月24日、8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和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郭定祥答辩称:借款是实,但是被告也有支付利息,每10000元一天利息25元,已付至2014年9月份,之后无力支付就把被告的宾馆股份分红给了原告,具体数额不清楚了。被告郏红琴未作答辩。原告林云仙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的事实。二、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郭定祥分别于2014年8月24日、8月25日向原告林云仙借款50000元、100000元,并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事实。被告郭定祥为了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收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曾向案外人叶金华交付20000元以归还本案借款的事实。被告郏红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对案外人叶金华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叶金华陈述称被告郭定祥确实有向其付过款,但系其自己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并可提供被告出具给其的借条。根据原、被告举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郏红琴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被告郭定祥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郭定祥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是被告与他人的经济往来。本院经审查认为,收条上载明是案外人叶金华收到被告20000元,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叶金华代原告收取的,结合本院对叶金华的询问笔录及叶金华庭后提供的被告郭定祥出具给其的借条,本院对该证据的无关性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8月24日,被告郭定祥向原告林云仙借款50000元,未约定期限。2014年8月25日,被告郭定祥向原告林云仙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上述二份借条均未约定利率,但均约定逾期归还借款的,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另查明,被告郭定祥、郏红琴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林云仙与被告郭定祥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郭定祥应当按约偿还借款,逾期未还的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15年9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定祥辩称已支付部分款项,且以其所有的宾馆股份分红抵扣借款,但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郏红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定祥、郏红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云仙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郭定祥、郏红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