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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正田与冯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田,冯先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唐正田,男,汉族,绵阳市人。被告:冯先武,男,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唐正田诉冯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正田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何自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