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正田与冯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田,冯先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唐正田,男,汉族,绵阳市人。被告:冯先武,男,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唐正田诉冯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正田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何自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