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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89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5年5月30日自动投案,次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开始在本市雁塔区某某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六福珠宝店担任店长助理一职。同年5月24日下班后,陈某用负责管理该店保险柜的钥匙,打开保险柜,盗走库存的三枚男士黄金戒指,并销赃。经鉴定,被盗三枚男士黄金戒指价值合计16592.484元。2015年5月30日,公司发现被盗后,陈某在该店员工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单位17252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4、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具备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