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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孔起与黄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孔起,黄正明,盛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71-4号申请执行人秦孔起。被执行人黄正明。被执行人盛金枝。本院执行秦孔起与黄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正明、盛金枝未履行(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黄正明、盛金枝农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金     龙审判员 陈     明     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