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孔起与黄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孔起,黄正明,盛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71-4号申请执行人秦孔起。被执行人黄正明。被执行人盛金枝。本院执行秦孔起与黄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正明、盛金枝未履行(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黄正明、盛金枝农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金 龙审判员 陈 明 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