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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监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建荣运输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219号赵建荣:你因运输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普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196号刑事裁定。以你是受人蒙骗、指使运输毒品,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审查清指使你运输毒品的人,作出公正判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2012年1月14日,你携带毒品海洛因701.5克乘坐云Jlxxx5卧铺车欲从孟连县前往昆明市。l7时20分,途经孟连县孟西公路10KM处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民警抓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你关于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的申诉意见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