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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国杰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胡国杰,胡慧丽,鲍玲玲,闫伟光,韩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被执行人胡国杰,男。被执行人胡慧丽,女。被执行人鲍玲玲,女。被执行人闫伟光,男。被执行人韩卫峰,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胡国杰、胡慧丽、鲍玲玲、闫伟光、韩卫峰借款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4)陕证经字第00159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慧丽、鲍玲玲向银行抵押的房产并委托评估,因评估、拍卖法定程序需要较长时间,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法定事由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