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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大竹县莲印页岩砖厂与李斌等其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714-1号申请执行人大竹县莲印页岩砖厂,负责人朱龙。被执行人李斌,男,生于1964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曾伟,男,生于1973年11月6日。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大竹执字第7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斌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东大街支行账户的存款8082.74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斌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竹县莲印页岩砖厂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已冻结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李斌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东大街支行账户存款8082.74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