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鑫鹏龙建材行与珠海市裕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林泽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20号案外人黄少和,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3717。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鑫鹏龙建材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经营者林亲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敏,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裕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泽翔,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泽翔,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史巧华,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3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鑫鹏龙建材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珠海市裕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林泽翔、史巧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5)珠金法执字第5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泽翔名下位于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X栋303房(房产证号:03××30)。案外人黄少和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自己是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请求本院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黄少和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鑫鹏龙建材行于2015年10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拟撤回(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20号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黄少和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黄少和撤回(2015)珠金法执异字第20号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少鹏审判员 颜永韬审判员 李雅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三十七日书记员 官海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