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刑执字第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俊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刑执字第0815号罪犯杨俊,男,1981年6月24日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2006)浦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2000元。杨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沪一中刑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5年上半年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四分监区96名罪犯第15名。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报减幅度不当,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甄红星审判员 衡玉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颜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