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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宁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南振宇与高志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南振宇,男,汉族,农民。被告高志雄,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振宇诉被告高志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振宇的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振宇撤回对被告高志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南振宇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景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