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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何彦林何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眉县营头镇第二坡村五组0023号。身份证号:610326197912121223。被告刘明玉刘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营头镇第二坡村五组023号。身份证号:610326197510301010。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林何某某与被告刘明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彦林何某某负担。担。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