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何彦林何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眉县营头镇第二坡村五组0023号。身份证号:610326197912121223。被告刘明玉刘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营头镇第二坡村五组023号。身份证号:610326197510301010。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林何某某与被告刘明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彦林何某某负担。担。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