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香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李树香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3249号原告:李树香,女,汉族。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传文,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树香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香、被告盛世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84年9月入职盛世公司,按照劳动法原告应于2015年6月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在作业正常的情况下被告盛世公司以没有钱为由拖欠原告养老保险费造成原告无法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无法领取退休金,同时,自2006年起至今原告未收到盛世公司应支付的任何生活费。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2、被告向原告支付退休金(2015年6月16日至给付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41,07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数额不认可,原告1984年参加工作,2015年6月到退休年龄,但是现在还没有办理退休。2006年6月原告领取买断经济补偿金11,826元,后来我企业没有买断成功,原告也没有退回该款。我单位是特困企业,按我单位的计算标准,共欠原告生活费17,000元,扣减原告应返回我单位的买断款11,826元,尚欠原告5174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树香系被告盛世公司的员工。2006年6月,原、被告之间办理买断工龄,原告收到经济补偿金11,826元,后被告没有买断成功。自2006年6月起,被告盛世公司让原告回家待岗,未向原告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又查明:原告李树香诉被告盛世公司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给付生活费争议一案,原告曾至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过退休年龄,其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了沈西劳人仲不字(2015)645号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关于统一下岗放假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为原告补发最低生活费的问题。因原告于2006年6月起至2015年5月一直在家待岗,被告未向其支付最低生活费,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支付。由于原告2006年6月收到被告盛世公司支付的买断工龄补偿金11,826元,被告要求抵扣,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2006年6月-2015年5期间的最低生活费共计40,800元,扣减11,826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最低生活费28,974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补缴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因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审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退休金的问题,因原告不清楚自己退休金的数额,可待其数额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树香最低生活费28,97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文娟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