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三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任军伟与安阳市新企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505号原告任军伟,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新企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范又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素芳,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伟诉被告安阳市新企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任军伟负担。审 判 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