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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924号原告:蒋某甲,女,200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理人:蒋某乙。系原告蒋某甲的祖父。委托代理人:蒋璧,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王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