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刑二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大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刑二初字第03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大孩,曾用名杨海艳,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1月10日、2004年8月16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08年3月21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13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5)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大孩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尚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大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杨大孩在邳州市官湖镇、陈楼镇的多个村庄,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现金和物品。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9000余元。分述如下:1、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丁楼村丁某家中,盗窃人民币60元。2、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丁楼村石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00元。3、2013年夏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丁楼村王某甲家中,盗窃人民币300元。4、2014年年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半庄村苗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00元。5、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四黄村前黄庄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000元。6、2014年夏天的一���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陈楼镇大顾村许某家中,盗窃人民币6600元。7、2015年过年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陈楼镇李家村李某甲家中,盗窃人民币60余元。8、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柳堰村刘某甲家中,盗窃人民币100余元。9、2015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小坊上村陈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000余元。10、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周家村周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000元。11、2015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陈楼镇竹园村李家庄李某乙家中,盗窃人民币15000元。12、2015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大王庄刘某乙家中,盗窃人民币700元。13、2015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半庄汤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0余元。14、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大孩以钥匙开门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夹河滩村冯某丙家中,欲盗窃其家中财物未遂。15、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新戴场村戴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00余元。16、2015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郭营村柳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070元。17、2015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大王庄村王某乙家中,盗窃人民币2000元。18、2015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戴场村张某家中,盗窃人民币40余元和小贡烟两包。19、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夹河滩村冯某乙家中,盗窃人民币1000元、黄金戒指一枚、生肖黄金挂件一件。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戒指和挂件价值人民币2430元。20、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胡塘村郭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5元。21、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胡塘村王某丙家中,欲盗窃财物未遂。22、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胡塘村丁某家中,盗窃市场价人民币7元的“紫树”香烟一盒。23、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小坊上村戴某家中,盗��小米手机一部、人民币70元。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32元。24、2015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半庄村汤某乙家中,盗窃市场价20元的“五星”红杉树香烟一盒。25、2015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小坊上村丁某乙中,盗窃人民币900元。26、2015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小坊上村王某戊家中,盗窃戒指一枚、珍珠项链一条、人民币900元。27、2015年6月4日,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陈楼镇陈楼村陈某丙家中,盗窃人民币1000元。28、2015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丁楼村冯某甲家中,盗窃人民币4000元。29、2015年6月17��中午,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大王庄村陈某丁所经营商店内,盗窃人民币725元。30、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大孩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邳州市官湖镇胡塘村胡某家中,盗窃人民币600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杨大孩在邳州市官湖镇天增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盗小米牌手机一部、现金1600元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大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陈某等人陈述,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认定书,释放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大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杨大孩入户盗窃超过2.5万元,视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幅度内处罚。其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又多次入户盗窃,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大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启银代理审判员 曹 瑞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