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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景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海航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景明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海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35-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景明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永芳。委托代理人:胡铭心。被告:宁波市鄞州海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德庆。本院在原告宁波市鄞州景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海航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景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景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景明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2200.50元,财产保全费1554元,合计诉讼费3754.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景明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佳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