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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渝磊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磊贸易有限公司,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059号原告重庆渝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庙新科技新区29-3号地块恒鑫名城G栋2-9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168-0。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明,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强,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重庆渝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松涛人民陪审员  彭隆川人民陪审员  胡社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