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中华与陶荣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943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华,个体。被执行人陶荣国,居民。申请执行人王中华与被执行人陶荣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滨开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陶荣国暂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陶荣国暂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王中华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滨开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