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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其成与严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成,严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李其成,居民。被告严文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成与被告严文龙、丁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0元,依法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李其成负担。审判长  蔡丽宁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