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其成与严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成,严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李其成,居民。被告严文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成与被告严文龙、丁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0元,依法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李其成负担。审判长 蔡丽宁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