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学胜与邢小歪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胜,邢小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胜。被执行人邢小歪。申请执行人李学胜与被执行人邢小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邢小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原告李学胜借款70000元(被告邢小歪归还借款后可向债务人张中社追偿)。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邢小歪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学胜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学胜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