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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学胜与邢小歪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胜,邢小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胜。被执行人邢小歪。申请执行人李学胜与被执行人邢小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邢小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原告李学胜借款70000元(被告邢小歪归还借款后可向债务人张中社追偿)。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邢小歪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学胜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学胜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