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昕炜等与北京市今日纵横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昕炜,周全,北京市今日纵横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00号原告蒋昕炜,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苗文超(兼原告周全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全,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今日纵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1166室。法定代表人李宣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昕炜、周全与被告北京市今日纵横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苗文超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朱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曾为被告提供项目管理培训,被告未按约定向二原告支付劳务费用。2011年9月,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还款谅解备忘录,被告承诺于2012年3月31日以后归还上述款项,但没有明确具体还款时间。两年来,二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但被告一直未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蒋昕炜支付拖欠的讲课费及差旅费63521.79元,向原告周全支付拖欠的讲课费及差旅费142267.34元。被告辩称: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刘紫妤与现法定代表人李宣霖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刘紫妤向李宣霖隐瞒了被告的债务情况,且双方也约定了转让之前的债务由刘紫妤负担,故被告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应由刘紫妤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现原告所提交的谅解备忘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备忘录里约定的由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及方式的条款并未履行,原告不应直接起诉被告还款。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今日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更名为北京市今日纵横控股有限公司。2011年9月28日,二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还款谅解备忘录》,就被告拖欠原告讲课费和差旅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拖欠乙方合计人民币205789.13元,其中拖欠蒋昕炜63521.79元,拖欠周全142267.34元;甲方承诺一定偿还上述款项给乙方,乙方考虑甲方目前处于资金周转困难时期,同意甲方在2012年3月31日之后再归还上述款项,甲方承诺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用书面通知乙方详细的归还方式和步骤。现二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诉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加盖有被告公章的《还款谅解备忘录》,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亦不申请进行公章真伪鉴定。被告提交了李宣霖与刘紫妤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刘紫妤于2014年10月31日将其享有的被告的股权转让给李宣霖,并约定在工商股权变更交接前的债务由原法人主体承担。二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约束二原告,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还款谅解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二原告提交了加盖了被告公章的《还款谅解备忘录》,被告虽然不认可其真实性,但亦不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故本院推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系真实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还款谅解备忘录的约定,二原告同意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之后再归还欠款,并要求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前作出相应的还款计划,现被告未按约定作出还款计划,亦未偿还欠款,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今日纵横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昕炜、周全讲课费及差旅费共计人民币二十万五千七百八十九元一角三分(其中支付原告蒋昕炜人民币六万三千五百二十一元七角九分,支付原告周全人民币十四万二千二百六十七元三角四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