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商同庆、彭芹、刘玉强、张静静、石吉祥、尚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慧,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秋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商同庆,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彭芹,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玉强,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静静,女,1978年12月11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吉祥,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尚艳荣,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商同庆、彭芹、刘玉强、张静静、石吉祥、尚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茌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经查询各金融机构,均未发现有效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