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靳岩、郭晓玲、王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06号原告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岗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靳岩,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被告郭晓玲,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被告王明军,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靳岩、郭晓玲、王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靳岩、郭晓玲、王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9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鹤壁经济开发区金海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孟利平人民陪审员 任玉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