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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海投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投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曾耀国,李江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厦门海投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尚勇。委托代理人刘经青,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雪慧,公司职员被告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发。被告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发。被告曾耀国,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江发,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投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舜汽车车轮有限公司、福建省华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曾耀国、李江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投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以及保全费2390元,由原告厦门海投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基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邱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