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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石坝镇秀埔村岭排村民小组与陈美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石坝镇秀埔村岭排村民小组,陈美华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9号原告博罗县石坝镇秀埔村岭排村民小组,住所地:博罗县石坝镇秀埔村。法定代表人百明,系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尚兴、张文华,均系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华,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博罗县石坝镇秀埔村岭排村民小组诉被告陈美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3月25日中止本案审理,2015年7月29日恢复审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石坝镇秀埔村岭排村民小组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华、被告陈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1982年起,以蚕食方式将我村小组老沥口河排山据为已有,不顾我村村民多次制止,设下多重关卡,阻止我村民进入,毁林种果侵我山地五十多亩,侵权三十年之久。2005年,被告将我山林十亩非法转买给某沙场老板,平整为放沙场地,非法所得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万元。当时村民到场制止,受到对方恐吓和围攻,后沙场被取缔,被告就用非法所得在平整场地建起了一栋占地100多平方的3层楼房。后被告于2011年12月5日,又再次在我河排山北面东江边毁林,挖我山体几亩多,疑筑构建物,并沿江边开路几百米长,用于偷挖我生态林木中的风景树(珍稀品种、直径约在25至30公分,80余棵,牟取高额利润,强刮我该地域松树树脂800余棵,所得金额人民币4000多元,当我方村民进山巡视时,被告怕事情败露,竟手持钩镰向我村民叶忠辉追砍,经几村民合力抗击,行凶未遂,事情终被暴露,我方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镇林业站、县林业分局及镇派出所联合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另,被告还强行勒索在其侵占我方山地西面,我村塘角村民小组吴双富7000元人民币。综合以上实据,我方强烈要求被告赔偿我方30年来的一切损失和侵权等法律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清除被侵权土地上的林果、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将土地交还原告使用;2、被告从2002年2月起侵权期间的土地租金损失30000元(暂计至起诉时);3、被告停止侵害;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老鼠石山岭和老沥,历史以来属石塘小组的,有证据的,自古以来都是无可争议的事实。1980年本人将本小组其他农户的旱地对换成自己的,耕种了几十年,在老沥住了三十多年。2002年建了猪舍同温氏公司养猪,养了十多批,每批二百多条。在2007年由本村书记陈运安和村小组长陈文钦带梁云波来我家租地方堆沙。如今叶忠辉、叶成梦说本人霸占他的山地,他没有证据证明老鼠石山岭是他们的,他们的证据与老鼠石无关,他们颠倒是非黑白纯属诬告。在2011年12月,吴双富在秀埔三高场建厂房,将高压线改向我家果园中,砍了我果树二十多棵、桉树三十多株,补偿7000元给本人,他们又诬告本人勒索。老鼠石山顶上的松树是本小组叫本人在1989年种的,本人造林护林,他们又诬告本人毁林。经林业站和林业局及石坝镇派出所调查绝无毁林此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争议的林地(地名老鼠石)东至旱地、南至老鼠石山脊、西至小山窝、北至东江边。1980年被告开始使用该林地,在该林地上种植林木及建有6间泥砖房,2007年拆除其中4间泥砖房建成现在的两栋楼房。2002年原告取得该山地的林权证,林权证号为[博林证字(2002)第000399号],经博罗县林业勘测规划所实地测算,争议林地面积共为40.5亩(其中松杂树林30亩、果树3.9亩、无林地6.18亩、房屋两栋0.42亩),争议林地全部位于林权证红线图范围内。本院认为,被告是于1980年开始在该争议地上种植林木及修建房子,而原告是于2002年才职得林权证,被告使用该地在前,原告确权在后,故原告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就权属争议请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博罗县石坝镇秀埔村岭排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博罗县石坝镇秀埔村岭排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人民陪审员  温燕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朵朵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