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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行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白子以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为原告诉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白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初字第00188号起诉人李白子,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2015年10月22日,本院受理了起诉人李白子以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以下简称省用电商会)为原告诉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工商联)行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15年1月4日,省工商联作出《关于同意免去李白子商会会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批复》(湘联函(2015)1号),同意省用电商会罢免李白子会长(法定代表人)职务。李白子提起本次诉讼后,省用电商会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关于李白子假冒我会名义非法起诉省工商联的情况说明》,提出省用电商会没有起诉省工商联的事实,本次诉讼系李白子非法私刻公章冒用省用电商会名义提起的诉讼,是虚假诉讼。省用电商会使用的印章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印章(印章上注有“4301000083207”),李白子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加盖的印章(印章上注有“4301020094285”)未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本院认为,省工商联作出的湘联函(2015)1号批复,自2015年1月4日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批复,李白子自2015年1月4日起,不再具有省用电商会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其无权代表省用电商会提起行政诉讼。且省用电商会向本院书面提出,其没有提起本次诉讼的事实。因此,省用电商会提起本次诉讼的事实不成立,起诉人李白子以省用电商会名义提起的本次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人李白子以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为原告提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跃武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刘光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黎妮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