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执民字第57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临安天鹅驰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临安天鹅驰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571-594号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执行人临安天鹅驰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406-4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253.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12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临安天鹅驰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行为;二、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临安天鹅驰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51453.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虹执��员李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