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翠兰与朱永青、刘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兰,朱永青,刘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708号原告孙翠兰,居民。被告朱永青,居民。被告刘以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翠兰与被告朱永青、刘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翠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翠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曹聪书 记 员 陆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