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锦绣与林宝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锦绣,林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林锦绣,女,199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理人林美芳,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申请执行人林锦绣母亲。被执行人林宝珠,女,1971年2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南市。申请执行人林锦绣与被执行人林宝珠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为“返还《卖断根契》原件”,该行为无法替代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且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