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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汤长寿与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长寿,胡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36号原告汤长寿,男,汉族,1948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樊冰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军,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长寿诉被告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长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长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海军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长寿撤回起诉。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