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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某,熊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643号申请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某某,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罗某某。被申请人熊某某。担保人丁某某。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丁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TK0**的小型轿车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某某、熊某某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丁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TK0**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