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七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延安展望劳务有限公司与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七执字第427-1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展望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延安展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七民初字第9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展望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已向第三方旭云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中医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甘肃港东建筑安装机械化有限公司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百五十七条(1)项和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七执字第4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崔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俊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