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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079号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焦双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锁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8号凯丽大厦西座。法定代表人沈红雅,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所列被告地址和联系电话不详,经反复查找和联系,均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4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