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兰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925号原告兰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兰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兰芹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