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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民二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东与被告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东,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二初字第50-1号原告:刘爱东,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登记原负责人,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林宁,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蕾,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珠江西区贵圆8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兴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立新街66号。法定代表人:刘兴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华,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珠江西区贵圆8号楼。代表人:刘兴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华,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东与被告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山东省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东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爱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441元,退还原告刘爱东。审判长  高明义审判员  杨文华审判员  刘巍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芦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