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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速杰职务侵占罪,陈速杰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96号罪犯陈速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了(2007)一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陈速杰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继续追缴该犯差额部分赃款。刑期自2006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852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速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速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陈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速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