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肖长花与秦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179号原告肖长花被告秦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长花诉被告秦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亦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长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长花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