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彭靓申请执行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靓,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彭靓,男,生于1973年5月22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唐勇,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回族,住成都市武候区。彭靓申请执行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靓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13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20万元及利息。本院查封的财产正在处置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20万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