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黄金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殷海与邵克云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黄金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殷海,邵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1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黄金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殷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殷海。被执行人:邵克云,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黄金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殷海与被执行人邵克云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