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建菊诉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192号原告范建菊。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禄海占。本院受理原告范建菊诉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郑州信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应移送至本案所涉房屋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产位于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1单元6层北1号,故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