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濮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濮某某,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住所地本市雨山区。199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月20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濮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江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至中旬期间,被告人濮某某伙同其妻子陈某(另案处理)在其租住处,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5月中旬至月底期间,被告人濮某某伙同其妻子陈某在其租住处,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方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濮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认为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濮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至中旬期间,被告人濮某某伙同其妻子陈某在其的租住房(本市雨山区珍珠西苑4栋一单元地下室)内,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使用自制冰壶采取烧吸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5月中旬至月底期间,被告人濮某某伙同其妻子陈某在其的租住房内,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方某使用自制冰壶采取烧吸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销毁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方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濮某某的供述;尿样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濮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濮某某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被告人濮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濮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濮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烈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