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卢青与被告岳阳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卢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岳阳市X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XXX。法定代表人许培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与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X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XX撤回对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征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徐力强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