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先姣与汪必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姣,汪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187号申请执行人吴先姣,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汪必成,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必成的银行存款230000���,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阮亚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