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焦彦林、刘存英、榆林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焦彦林,刘存英,榆林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5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被执行人焦彦林,男,1962年9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存英,女,1962年8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榆林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榆阳公证执字第129号公证书,责令一、一、由你们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本金3082835.6万元及利息。二、由你们负担执行费332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55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