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郭怀与郭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郭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郭怀,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齐佳秀,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强,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中华,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怀与被告郭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案情复杂,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怀及其委托代理人齐佳秀,被告郭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怀诉称,原被告为共同土地承包人,被告为户代表。后土地被征占,文钟镇政府发放土地转让费,包括赤承高速征地补偿款617元、赤承高速公路二次征地补偿款870元、黑沟门村园区电厂征地补偿款14592元、赤峰玉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400元、园区拉电杆及使用土地赔偿款192元、粮食补贴款3092元、退耕还林款1416元,总计21179元。被告私自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补贴款等合计人民币21179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郭强辩称,被告已将赤承高速征地补偿款及二次征地补偿款、园区征地补偿款、玉龙公司赔偿款、园区拉电杆及使用土地赔偿款给付原告,并没有私自据为己有。粮食补贴款、退耕还林款依法不属于原告所有,应由被告支取所有,不应返还。粮食补贴应由种田的农民所享有,涉案粮食补贴款所涉及的耕地一直由被告耕种、管理。该款也一直由被告领取。因此粮食补贴应由被告所有,不应返还。涉案退耕护林款所涉林地及林木一直由被告种植、管理。理所当然应由被告受益,且该款项也一直由被告领取。因此退耕还林款应由被告所有,不应返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郭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黑沟门村委会出具的台账1份、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承包的土地在同一承包户上,户主为郭强,若出现退耕还林或征占土地款由村委会统一发放到承包户的名下。2、赤承高速第一次征地补偿领款表1份,证明征地90亩地,补偿款为157683元,其中126764元补偿款由被告的妻子领取,原告本人领取了30919元。3、赤承高速二次征地领款表1份(复印件),证明赤承高速第二次征占大坝沿补偿款为4355元,补偿款领取人为被告的儿子。4、文钟镇政府出具的黑沟门村园区电厂征地补偿款领取表1份,证明黑沟门园区占地补偿款237960元,领取补偿款人是郭强。5、黑沟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领取赤承高速第一次征地补偿款现金157683元,原被告应分得的份额为31536元,原告本人领取了30919元,被告尚欠原告617元。6、黑沟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赤承高速二次征地补偿款由被告领取,原被告每人分得870元,被告领取该款后没有给付原告。7、黑沟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黑沟门村园区电厂补偿款,原被告每人应分得47592元,但是被告只给每人33000元,尚欠原告14592元。8、黑沟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赤峰玉龙公司赔偿款由被告领取2000元,原被告每人应分得400元,被告现仍未给付原告。9、黑沟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园区拉电线杆款960元由被告支取,每人应分得192元,至今被告尚未给付原告。10、黑沟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领取粮食补贴款总计17467.01元,每人应分得3492元,被告给付原告400元,剩余3092元尚未给付原告。11、黑沟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作为户主支取了退耕还林款总计19584元,每人应分得份额为3916元,被告给付原告2500元,剩余1416元尚未给付。被告郭强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均无异议;对证据5、6有异议,这笔钱涵盖了原被告母亲李彩侠的份额,这个钱不是遗产,不应该把该份额算在里面。若扣除李彩侠的份额,被告不欠原告钱。对证据7有异议,也应扣除原被告母亲李彩侠的份额,同时这笔钱也都已经把应分得的钱给付了其他人。对证据8、9有异议,应扣除原被告母亲李彩侠的份额。对证据10有异议,应扣除原被告母亲李彩侠的份额,粮食补贴款应由耕种者享有,被告耕种土地,所以补偿款应由被告享有。对证据11应扣除原被告母亲李彩侠的份额,该土地一直由郭强耕种管理,此补偿款应由被告所有。被告郭强针对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补偿协议1份,证明园区电厂补偿款被告已给付原告。2、证明1份,证明涉案土地一直由被告管理,在其承包户上的土地、树木也由被告管理,被告应享有该土地上的粮食补贴款、退耕还林款。原告郭怀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有异议,原告并没有签订该协议,原告只给被告出具过30000元和3000元的收据两枚。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承包地虽然由被告在耕种管理,实际上该承包户上的土地已经由被告给承包出去了,林地也不是由被告一人栽种的,原告也进行过栽种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共同土地承包人,被告郭强为该土地承包户的户主。户内成员有郭强、郭怀、郭秀红、李彩侠、郭亚琪、赵素荣等6人。因该承包户的部分土地陆续被征占,该承包户获得了下列款项:赤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157683元、赤承高速公路二次征地补偿款4355元、黑沟门村园区电厂征地补偿款237960元、赤峰玉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2000元、园区拉电杆及使用土地赔偿款960元。该承包户2003年至2013年期间的粮食补贴款17467.01元、2006年至2013年期间的退耕还林款19584元。户内成员李彩侠于2004年4月18日去世。2013年12月14日,原告郭怀在《西梁园区征地补尝(偿)协议》上签字,内容为:经兄弟俩协商西梁园区征地补尝(偿)款按人口郭怀应分得补尝(偿)款叁万元整,兄妹俩各无遗(异)议。原告郭怀取得了上述款项中的黑沟门村园区电厂征地补偿款33000元、赤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31319元、粮食补贴款400元、退耕还林款2500元。其余应得款项均在被告处。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补贴款等合计人民币21179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郭怀申请对《西梁园区征地补尝(偿)协议》中“郭怀”是否是其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本院认为,原告郭怀作为郭强承包户的成员之一,有权获得因征占及使用该承包户的土地而获得的各项补偿款及补贴。因户内成员李彩侠已于2004年去世,上述补偿款应由现有的户内成员5人共有。郭怀应获得以下款项:赤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1088.60元(扣除已得的31319元)、赤峰玉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400元、园区拉电杆及使用土地赔偿款192元、退耕还林款1416.8(扣除已得的2500元)元。就黑沟门村园区电厂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告已在《西梁园区征地补尝(偿)协议》上签字,双方应按该协议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园区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03年、2004年粮食补贴款中李彩侠的份额应属李彩侠所有,故郭怀应得的粮食补贴款为2987.54元(扣除已得的400元)。被告郭强辩称因其一直耕种涉案土地,退耕还林款及粮食补贴款应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郭怀赤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1088.60元、赤峰玉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400元、园区拉电杆及使用土地赔偿款192元、退耕还林款1416元、粮食补贴款为2987.54元,合计6084.14元;二、驳回原告郭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3元,被告负担106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志审 判 员  郭晓丽人民陪审员  武彦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